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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也正是由于西方社会 存在着因宗法制度形成的身份关系,才使得梅因得出了其经典格言——所有进步社会 的运动,到此处为止,是一个‘从身份到契约的运动。

但如今的人工智能已经能够轻松地做到这些,乃至更多。只有严格按照人类植入其程序(算法)之中的规则来行事的机器人,才会陷入这种无解的怪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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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一个机器必须保护自己的生存,只要这种自我保护不与第一或第二律法相冲突。如此层层递进,最终使得循规蹈矩、永远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活动的人们与他们之间的差距越来越大。现代性与人类能力的机器替代 人工智能是现代工业文明发展的必然产物。在工业化时代,用机器来取代人的劳动已经成为一个普遍现实,马克思和恩格斯的经典著作中有许多对这种现实中工人阶级悲惨处境的描述,和对造成这种状态的生产关系和社会制度的批判。德国人均拥有机器人的数量已位居全球第三,仅次于韩国和日本。

但它并没有提供这些机器人实际造成损害的数量和类型。换句话说,机器通过深度学习也可以变得具有社会性,并且参与人类社会的各种活动,包括游戏和工作。其中,当地被服商店的店主三轮田春男为了重振荣东地区昔日的辉煌,向周边的商店店主发出了进行共同重建的建议,并为此特意赴欧美进行考察。

"社区营造"的主张认为,社区原本就不应该是从国家的层面接受规划或者指导,也非在缺乏公众参与环境中仅地方公共团体就能够作出的规划,而是应该由地方公共团体和居民一同协力,亲手制造和经营而成。在土地利用、空间利用、基础设施建设和管理、街道和景观以及居住环境等方面的维护和形成等领域中,如今多少能够看到 "社区营造"要素已经在一定程度上被吸收,并成为新的制度内容(生田长人,2010:239-240)。这些都改变了以往城市规划法律制度着眼点的特性。地方公共团体则充分运用了该项国家法律中的制度,实际性地推动了"社区营造"的发展。

③具体内容表现的是居民为主体的活动,即使在官方主导的活动方面,居民通常也积极地以一定的形式深度参与其中。⑤市民共存共生的理念:社区是相互间拥有矛盾,但相互间承认差异的多数人的生活场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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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后在日本各地,以此为基本要素展现出的"社区营造"社会运动,则显示出更为丰富多彩的内涵和成果。但无论如何,在认识"社区营造"概念时,无论是了解与此相关的社会运动,还是此后受其影响发展而来的法律制度,其所具有的最基本的要素都在于"公众参与(居民参与)""居民主体"。③都道府县知事决定的城市规划事务中,相当大的部分必须经由建设大臣的许可。这样,作为地方立法的"社区营造条例"与作为国家法律的《城市规划法》之间便建立起了一个接点。

这项新的制度设置相当大地推动了居民参与的进展。制作和运行该共同的场合便是"社区营造"的目标,其活动需要这样的基本理念:①整体的理念:社区不是零碎状的存在,而是一个整体。在国家层面的法律体系中,《城市规划法》除了规定有城市规划的一般编制程序之外,该法律第十五条第二款还规定在方案的制作阶段,依据作为地方性法规的"地区规划程序条例"规定,市村町制作规划方案之前,必须先征求与此方案相关区域之内土地所有权人等一定的利害相关人意见。②市民或居民自治的思想。

③无论如何,都应在居民自主性活动的基础之上,寻求与市政府、商会、住宅公团的合作。当然,就法律制度层面而言,由于指导纲要虽然具有的事实上的强制力但欠缺法律制度体系之内的根据,因此,这种现象本身会实质性地导致发生法治主义空洞化的危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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而在实施具有上述倾向性特征的"社区营造条例"过程中,这些条例同时还取得了原本立法目的之外的效果。3 同期的第二位是东京都,占48%。

10有观点认为,城市规划之所以能够成立,其根据在于"公"对于"私"的优先性,但对于什么是"公"的问题,除了依靠国家强制力的"国家公共性"之外,同时也必须认识到"市民公共性"及其内容构成。进入专题: 社区营造 城市规划 公众参与 地方自治 。总之,日本无论是战前还是战后的城市规划法律制度,尽管在各自内容方面有很大差异,但是,就其基本体制而言,战后的城市规划法律体制基本是在战前体制的延长线上发展,城市规划依然具有国家权力规划属性,属于"官治城市规划"或"政府的城市规划"。这时,"社区营造"是作为"城市规划"的对抗性概念产生和发挥作用的,并进而影响了现代的城市规划法律制度。"社区营造"主张强调,这才是所谓城市规划应有的本意。正因如此,在战前,城市规划法律制度的目的和内容,以及采用的方法都从根本上与地方以及市民或居民生活相隔绝。

次年,为了通过市民或居民自身的努力实现该方案又制作了相关制度方面的提案。换而言之,市民或居民只是被"官"管理的城市规划的对象,城市规划的主体是国家官僚,以及作为其代理人的地方公共团体官僚。

尽管现在规划的权限正逐步少量地下放至地方公共团体的市村町,但在主干权限方面基本维持着原状,城市规划依然是由国家主导,即还是由官僚掌握着规划的主导大权。③提高了市民的政策知识以及对行政的理解能力,发挥出了针对现实的地方性课题的学习装置作用。

1992年《城市规划法》修改时,增加了一项重要的内容,即规定地方的土地权利人有权要求市村町这些地方公共团体编制地区建设规划,从而实质性地建立了地方实现自身意愿的制度。②不能以牺牲多数人的利益使一部分人获利。

9 征求意见采用市村町召开公听会的方式,便于该地区的土地所有权人等居民反映意见,并以此制作地区规划的方案。从上述关于"地区规划"的内容中可知,征集意见的法定程序是由"地区规划程序条例"所设置,这是《城市规划法》对市村町设置的义务。④分担因开发所发生的必要费用--负担条款(如教育设施建设费等)。如果与"社区营造"的理念关联起来看,这三部法律的重点在于程序方面。

③针对当地的课题,行政机关与地方市民或居民建立协作关系。值得注意的是,体现出"社区营造"理念的,主要在相应的编制程序部分。

1980年日本《城市规划法》经修改后,其中增设了"地区规划"制度。这里,从指导纲要所涉及的关系来看,"社区营造"原本应该体现的市民或居民的主体性,在其中并没有得到实现。

在城市规划方面,至此为止,日本的城市规划的中心一直是以城市基础设施建设作为硬件的公共设施。②系统的理念:社区是由复杂要素相互有机结合组成的关系。

有学者对此总结道(田村明,1987:121-122): "社区"具有市民或居民共有的属性,意味着其属于可以充分地共同使用的场所的总称。与此相同,针对"规划"所形成的对置性概念是"营造"。然而,最早感受到这种变化的是当地的商店经营者们。与过去《城市规划法》不同的是,"地区规划"所涉及到的地域范围,是与市民或居民生活领域更为贴近的小规模街区单位。

7 这方面有大量的文献,例如小林重敬編:《地方分権時代のまちづくり条例》学芸出版社1999年,小林重敬編:《条例による総合的まちづくり》学芸出版社2002年。在法定的编制程序之前,这些地方公共团体会制订先于方案的初步方案,并通过居民说明会或学习会以及居民意向调查等方法,寻求居民间的意见统一。

1949年,以美国人肖普为团长的税制调查团提出的《肖普建议》,对地方财政制度提出了许多具有很大影响力的建议,其中就城市规划制度指出"城市规划应该属于市村町自治体的事务"。这里所谓的共同的场合是指共同的空间、共同的设施、共同的系统、共同的服务、共同的活动和共同的文化的总称。

这就是:①人类环境的思想。总之"法令"所指的是国家层面上的法制度,相当于我国的法律和行政法规以及部门规章,但我国没有与此对应的合称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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